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包头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团体或个人)捐赠(货币资金或实物)所形成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范围
(一)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捐赠协议审核、签署及立项管理。
(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审核具体项目管理办法。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
(四)协调项目执行部门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五)收集整理项目相关信息和数据,建立完善项目档案和数据库。
(六)通过规范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塑造和提升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四条 项目设立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学校更好地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汇集资源,促进学校与社会产教融合事业的发展。
(四)有助于学校推动自治区“两件大事”的发展。
第五条 项目类别
(一)校园重大建设项目:支持学校建设新校区、新楼宇等重大项目。
(二)校园基本建设项目:支持学校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校园景观建设等。
(三)学校发展项目:支持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四)学生发展项目:支持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大病救助、社会实践、团学活动、创新创业等。
(五)教师发展项目:支持大先生奖、奖教金、优秀教授、青年教师研究、教师海外研修等。
(六)院系发展项目:支持具体院系的学术科研、人才培养、软硬件设施、院庆等建设与发展。
(七)校园文化项目:支持学校开展文化体育、社会实践活动等。
(八)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六条 项目类型
(一)根据捐赠用途限定与否,可以分为限定性项目和非限定性项目。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人限定捐赠用途的捐赠资金,非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人未限定捐赠的用途及使用方式,由学校和理事会决定使用方向和方式。
(二)根据基金使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留本基金项目和不留本基金项目。留本基金项目是指本金不动,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支持项目的开展。不留本基金项目是指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三)根据资助对象范围不同,分为学校层面项目和学院层面项目。学校层面项目由基金会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项目执行和管理,学院层面项目由基金会协调相关学院负责项目执行和管理。
第三章 捐赠接受
第七条 签署捐赠协议
(一)捐赠协议审核。捐赠协议内容由基金会审核,必要时报主管校领导、理事长、理事会审定。协议内容包含捐赠用途、捐赠金额、捐赠账户、到账时间、捐赠款管理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等。协议签署前,应对捐赠方背景尽可能了解,并在协议中约定捐赠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以及捐赠行为的无偿性与自愿性。
(二)非限定性项目一般由捐赠方与基金会两方签署捐赠协议。
(三)限定性项目一般由捐赠方、基金会、项目执行部门(受益方)即学校的二级单位三方签署捐赠协议。
(四)捐赠资金为外币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工作要求,捐赠协议只能由捐赠方与基金会两方签订。
(五)捐赠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需按照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进行登记或备案。
(六)捐赠协议签署。协议金额(年度)≤10万元,由基金会董事长制定人员或秘书长签署。协议金额(年度)>10万元,由基金会执行理事长签署,或根据签订仪式需要另行安排。受益方由学院或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签署。特殊情况下,协议签署人可授权其代表签署。
第八条 捐赠到账
(一)货币资金捐赠。凡由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的货币资金捐赠,均应入账基金会账户。基金会按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二)实物捐赠(如仪器设备、图书、车辆、材料、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项目执行单位还须填写《包头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报基金会备案,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公允价值确认,办理财务及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
(一)限定性项目在捐赠协议签订完毕且款项到账后,项目执行部门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填写《包头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限定性项目立项备案表》,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一般为单位负责人)。
(二)非限定性项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理事长办公会决策设立,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或理事会决策设立,项目执行部门向基金会提交《包头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项目立项审批表》。
第十条 项目执行
(一)项目的执行实行分层实施和管理,成立项目执行委员会,执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包括资金使用负有直接责任,项目执行单位与项目执行委员会对项目执行负有管理责任,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负有监管和专业辅导责任。
1.学校层面限定性用途的项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非限定性项目,由学校或理事会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进行决策后,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执行。
2.学院层面限定性用途的项目,由各相关学院负责实施和管理,确定项目负责人负责执行。非限定性项目,由学院按照内部决策机制进行决策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执行。
3.学院项目的执行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二)项目经费的使用和支出审批权限执行《包头师范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三)项目的执行应符合捐赠协议及该项目的单项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单项项目管理办法一般由项目执行部门负责拟定。
(四)项目执行部门应及时向基金会和捐赠方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提交《包头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结项表》。
(五)项目因故需改变捐赠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项目执行部门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用途或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经与捐赠人协商,剩余资金用于其他公益项目。
第十一条 捐赠反馈与维护
基金会统筹项目的反馈与维护工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协调项目执行部门向捐赠方反馈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维护捐赠关系,接受捐赠方的监督与评价。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项目履行监管职责,对校内开展的捐赠活动进行专业辅导。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基金会于每年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接受监事和校内外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基金会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情况严重者,暂停或者停止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